庭审中,学生家长认为,学生辍学是因学校乱收费、课业负担过重,责任不在家长。镇政府则认为,父母送孩子上学是法定义务。法庭经审理认为,5名学生为未满18周岁的适龄少年,应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,中途辍学,其家长经多次批评教育,仍不送子女复学,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。遂判决维持被告兴福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规定,“……适龄儿童、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、教育,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。”
(《法制日报》2000.5.27董永学文)